用水人对水表计量有异议该如何解决?正在提交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草案)》就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明确。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显示,用水人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结算水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结算水表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水人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
对于供水价格调整,修订草案明确要进行听证程序。修订草案第三十条显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供水安全的主体责任。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显示,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