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实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住宅、商住两用房(商业建筑、单位高层建筑参照执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

说明:本条说明《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标准,履行二次供水收费监管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政府投入的部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市公安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和防恐监督管理;规划、环保、工商、城管执法、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在二次供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积极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推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业务委托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 

说明:本条为本《办法》的原则规定,从新建、现有和移交后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加强湘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办法。根据湘潭市现有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按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中关于“积极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业务委托给供水企业。” 因此,鼓励“三统一”的方式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目前长沙、株洲对新建住宅建筑实行的是“三统一”模式。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的要求,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卫生许可批件。

说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求,提出了必须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和防恐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安全和防恐管理要求。

第六条  凡市政给水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前提条件,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还应当符合建设工程“三同时”要求。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综合布局、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规划方案,并纳入项目总体设计。

说明:本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规划时,对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和设计,并纳入项目总体设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土地征用、供水设施路由通道、二次加压设施用房、配电设施等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建设和移交工作,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并承担相应费用。

说明:为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建设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以及保障以后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需要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办理相应的破路毁绿手续,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路由通道、用房等基础设施、配电设施等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建设和移交工作。规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缴纳二次供水设施用电电费的管理,也需要对二次供水设施配备电源及单独装表计量。这样也可以避免物业公司弃管时,相应拖欠二次供水用电电费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按以下程序建设:

(一)新建居民住宅和商住两用房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时,评审组织部门应当邀请城市供水企业参加评审工作,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进行把关。

说明:为实行第四条的原则管理要求,供水企业需要参与新建住宅和商业建筑的前期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与相关建设单位就供水用水的规划和计划形成一致意见。以合理进行供水管网规划,从前期规划和设计上确保附近供水主干管网压力均衡,居民小区足量供水和附近区域的用水平衡。

(二)新建居民住宅和商住两用房在申请临时基建用水时,由城市供水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签订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框架合作协议。项目主体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一户一表工程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

说明: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一户一表工程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在哪个环节切入是整个建设程序的关键,第一个关键工作节点是图审节点,需要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第二个关键节点是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临时基建用水时,在此节点,城市供水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签订《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框架合作协议》。以便城市供水企业更好地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

(三)城市供水企业按照现行国家、省级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预算,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对审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款。

说明:说明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造价方式,双方认可方式,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工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卫生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城市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按照主体验收程序进行分项验收。

说明:说明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方式,由哪个部门组织,哪些单位参加验收。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卫生、安全和防恐要求。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标准,对不符合《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验收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主干管接驳通水。

说明:为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卫生和安全,以及防恐要求,并为统一管理和维护做好前提条件,规定对不符合《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验收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主干管接驳通水。

第十一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规定,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产权,并由业主管理和维护。建城〔2015〕31号文规定: “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业务时,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所以,若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则必须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维护和管理协议》,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和商业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按程序征求所有业主的意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愿意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二次供水设施资料。

说明:因现有二次供水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产权,若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则需要征求所有业主的意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第十三条  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申请移交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居民住宅、公寓住宅、商业建筑和单位用户高层建筑;

(2)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完全分离;

(3)水费全部结清;(4)二次供水设计图纸、庭院管道设计图纸、二次供水用户信息等资料齐全。

说明:为保证顺利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使供水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情况,便于后续维护和管理,需要提供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全部相关资料。并且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用水、消防用水和小区绿化用水)完全分离,以便供水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资料审核合格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技术专家、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整体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说明:为公正客观地对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评估,特规定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技术专家、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整体评估,按照《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依据,以客观评价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庭院管道、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  经整体评估不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办理移交手续。

说明:对经评估不需要更新改造的现有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经整体评估需要更新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施工合同》,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设计和更新改造。

说明:此条即按照第四条原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国有企业提供供水服务的职工家属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国家有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政府通过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落实;对非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对在用的其他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政府财政、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共同承担。

说明:根据建城〔2015〕31号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中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国有企业办社会提供供水服务的职工家属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要根据国家有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改造费用。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的要求,故提出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采用以上分摊方式。

第十八条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说明:同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  非居民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的现有二次供水设施,可参照以上规定,经整体评估合格或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说明:对非居民单位用户,因为已经实现一户一表,并计量结算到户,则可按照自愿原则,经评估、改造后移交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和管理,具体为承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的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用水和安全。其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包括:(1)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2)水泵、电机、水箱、管道等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与保养;(3)水箱及管道的清洗与消毒;(4)水质检测;(5)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

(6)二次供水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说明:此条规定供水企业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要职责以及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城市供水企业做好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工作。

说明:协助工作包括提供加压用电单表计量,土建等配套设施,发现设施损毁、水质、管道爆漏等问题时能及时通知供水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保障、监督和管理按照《湘潭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说明:因《湘潭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5月颁布执行,规定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要求,在此只是引用。

第二十三条  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用户,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按照《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供用水管理,其二次供水水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二次供水水价收费标准收取。

说明:本条规定对二次供水用户,城市供水企业除了收取基本水费(包括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外,还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二次供水水价收费标准收取二次供水水费。

第二十四条  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设备、管道等设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为两年,保修费用不计入二次供水水价,保修期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作为运营成本计入二次供水水价。

说明:因一般加压电气设备、水泵使用年限为15年左右,达到使用年限后,为保证正常二次供水,需要对这些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而更新改造就需要金额巨大的资金费用。如何筹集或分摊这么巨大的更新改造资金费用,是以后二次供水设施长期管理问题中的重中之重,这需要站在保护全体现有二次供水用户利益的立场和角度,提前统筹规划,合理进行筹集或分摊。此条规定更新改造费用计入二次供水水价,提前筹集更新改造费用,为长期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提供财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公共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未经许可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如发生以上现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设施混建。已经混建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照《湘潭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标准完成改造。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或单位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时应满足城市供水运行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供水和用水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供水模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公共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

说明:本条对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解释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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