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社会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含有上述强制性条款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该《条例》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费用由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城镇供水安全事关民生,是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目前所有市、县均建有公共供水设施,城镇用水人口达2383万,市所在地的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6.06%,县达到81.5%,镇达到70%。
但城镇供水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未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要求或未批先建,建成后出现供水水源不足、公共供水管网设置不合理、投资效益低等问题;
二是有些地方未按照要求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难以有效应对;
三是公共供水设施管理保护责任不明确,占用和损坏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有些供水单位不具备从事城镇公共供水所应具备的条件,供水安全存在隐患;
五是二次供水设施在维护和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监管,水质得不到保障。
7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坚持管用、实用,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思路,对水源水质保护、供水用水管理、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质量和供水安全的监督管理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