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

用水量定额是指设计年限内达到的用水水平,是确定供水规模和设计用水量的主要依据,它对供水系统相应设施的规模、工程投资、扩建期限及今后用水量的保证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用水量定额的确定必须慎重,应结合农村供水现状和小城镇规划资料并参照类似地区和工业的用水情况确定用水量定额。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

每一名居民每日的生活用水量称为生活用水定额[单位:L/ (人.d)]。我国在设计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时采用的定额见表2- 1的规定。表2 – 1中村庄包括中心村与基层村,镇区包括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非建制镇。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气候、生活习惯及经济条件等影响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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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1的规定有较大出人时,其用水量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村镇农家或集体饲养的畜禽饲养用水定额见表2-2。表2-2中的用水定额不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畜禽类别
用水量[L/(头·d)或L/(只·d)]40-5050-12020-905-100.5-1.01.0-2.0
表2-2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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