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水源的保护

水源的保护

为使供水水源能保证长期稳定地供水,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供水水源实施各种保护。

供水水源的开发一般直接利用自然界的淡水资源,因此,高度重视自然界淡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淡水资源不因过分开采而枯竭、不因人为污染而造成水质恶化是十分重要的。地表水、地下水、天然降水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空气、土壤的污染对水源水质有着重要影响。所以,供水水源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从多方面给予综合考虑。

供水水源的保护主要是水源水量的保证和水质的保证。

水量保证的措施有适度的开采、水量的季节性调蓄、区域性水土保持等;水质保证的措施有城镇整体布局的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尤其是注意各种污水废水向河流或向地下排放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供水水源的污染。

对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应设置卫生防护带。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地面水水源的防护

(1) 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m的水域内,不得进行停靠船只捕捞和游泳等易污染水源的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必须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

(2) 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堆栈或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并不得从事放牧。

供生活饮用水的水库和湖泊,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也按上述要求执行。水 厂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参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充分绿化。

(二)地下水水源的防护

(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其防护措施应与地面水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慨和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对于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粪坑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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