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2、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3、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4、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规定;
4.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4.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洪涝标准。
5、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6、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7、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9、 生产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