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二

1、 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工艺。

  2、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3、 所有连接在加氯岐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4、 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5.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不应设置与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5.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5.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5.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5.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 换气次数应为(8~12)次/h;

  6.2 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6.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6.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8、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9、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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