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总则

(2015年8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 城乡供水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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