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的保障首先我们应该从水的源头做到保持干净且无污染,所以灶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后,规范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也是当地政府需要制定的条例。以下八条规范条例如下:
第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第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制定。 骆马湖、微山湖等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退圩还湖计划。
第三条 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
第四条 对饮用水水源定期监测。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水质,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每两个月至少监测一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当增加水质监测频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监测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的水质。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的水质;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城乡供水、环保和卫生等部门。
第五条 饮用水水质巡查,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或者查处。
第六条 确保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水质需要检验合格,新建、改造的城乡供水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定期对供水设备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源保护,即保护给水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了水源不受污染,才能使干净的水流入到二次供水设施中,从源头保证了水质,我们才能够使用到干净的水资源。除了政府颁布对于有关部门的的规范条例外,另外我们自己也要约束自己,不污染水资源,不浪费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