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摘录)

  《2002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9 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27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2008年第15 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扩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 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行业用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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