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管理总则

  第一条 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城市供水用水处罚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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