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工程建设

  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监理,必须由前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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