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供水设施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第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二条 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按国家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3)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

  (5)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6)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7)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

  第六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管理和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

  公共消防用水,实行装表计量。除消防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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