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附则

  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本条例所称结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发生计量和水费结算的终端计量水表。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通过结算水表与城市供水企业发生供水用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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