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指南

  第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后,方可供水。

  第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体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公管水人员未经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水质监测、清洗消毒灯规范性台账。

  (二) 对水箱(池、塔)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消毒后须经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监测合格。

  (三) 定期进行日常水质常规监测,每月由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测一次,每季度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一次。

  (四) 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 二次供水水质的检测情况应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户公示。

  第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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