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指南及罚则规则

卫生监督指南 

  第一条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机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应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四条 对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证件。

罚则规则

  第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条 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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