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次供水基本要求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供水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下简称指导意见)。

基本要求:

  (一)城市供水企业加快髙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接收管理既是《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也是进—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应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快接收管理工作。

  (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当地城市规划公共供水服务压力高度,经供水企业确认无法采用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直接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 供水企业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后,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五)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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