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次供水的技术要求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当地供水企业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三)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科,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査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根据当地的供水实际用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或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

  1.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应大于或等于DN30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0.22Mpa。

  2. 楼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

  3. 用水后不影响周围用户的用水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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