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次供水的新建、改造和移交接收

  一、新建

  1.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房产开发企业应委托供水企业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2.房产开发企业在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时,应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与房产住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3.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由房产开发企业按高层住宅的规划建设面积向供水企业一次性交纳,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具体标准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二、改造

  1. 对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高层住宅,房产开发企业应按国家规范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及各地具体规定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应征求供水企业书面同意,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隐闭工程的中间验收,改造费用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

  2. 对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改造费用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当地政府财政和供水企业共同分担。同时供水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当地街道、社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配合与协调。

   三、移交接收

  1.对已开工高层住宅,房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相应改造后,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住宅正常销售后,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申请。供水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房产开发企业再次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范围包括供水泵房、管线、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及相关的产品有效证件、竣工验收资料等。

  2.对由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整改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直接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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