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次供水中的组织管理

  (一)自本指导意见颁布之日起,各地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遵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逬行;在建高层住宅应按本意见的要求逬行整改;已建成投运的应积极整改,尽快接收。

  (二) 城市供水企业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式,做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改造、接收、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同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当低实际的具体的接收、运行、管理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 各地城市供水企业应高度重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实施,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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