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次供水中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

  (一)接收前置条件

  1.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2.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3.水费全部结清;

  4.资料齐全,接收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水表出户、加压设施及更换老旧供水管道等改造,实现供水企业管水到户。

  (二)改造范围和标准

  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区域内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在改造方式上,采取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在改造过程中,坚持整体推进、保证质量、改管结合的原则,需改造的内容包括:生活加压系统自动化改造、贸易结算水表更换并由室内移至室外、管道更换、混凝土屋顶水箱及水池改造等。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三)资金筹措

  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约需2.66亿元。从2011年起,分三年安排,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改造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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