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用水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负责或委托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三)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四)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五)建立卫生档案,将清洗消毒记录、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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