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次供水的专业清洁机构条例

  一、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1998 年拟批准成立非供水企业清洁机构 5 家。申请单位须在 1996 年前已经卫生或城管部门批准,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 2 年以上,年清洗数量在 100 只以上,且被服务用户满意。

  二、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及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 ,并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 专业清洁机构签订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实行备案制庋,每半年应向市水务局汇总备案一次。

  三、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迸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四、专业清洁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

  五、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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