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中二次供水工程基本规定

        1、如果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1)、当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建筑物的设计流量供水要求时,或引入管仅一根,而用户供水又不允许停水时,应设置带调节水池(箱)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水量调节;

  (2)、当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建筑物最不利配水点的最低工作压力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

  由于各地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同,应当根据当地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确定是否需要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的起始点。

  2、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城镇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镇安全,作为城镇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镇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由于二次供水系统选择不合理、设备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情况都可能对城镇供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因此,涉及到二次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为确保二次供水工程建设质量,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5、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安全,二次供水设施要单独设置,要求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和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围护结构能够起到保温隔热、防雨防冻防破坏、防投毒等安全防护作用,因此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6、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具体措施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9条的规定。

  7、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防水、防火、防冻、防潮、防曝晒、防雷击、防破坏、可靠供电等措施。

  8、凡是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设备、材料都统称为涉水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所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GB的有关规定。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