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供水排水设计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供水、公共建筑区供水、民用建筑供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①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②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③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④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⑤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上述说明是原规范条文的修改, 明确了本供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诸如会展区、金融区、高新科技开发区、大学城等兴建,形成以展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为主体,以为其配套的服务行业建筑为辅的公建区。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属于建筑给排水设计范畴,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为此,在规范局部修订之际, 将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主要内容列入本规范。另雨水利用已有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本规范不重复其相关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