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水源需符合哪些条件?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便可以作为中水的回用水源。

  ①回用水源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②排污单位排出口污水水浓度超过下列指标时,该排出口污水不宜作为回用水源:氯化物500mg/L;色度100(稀释倍数);氨氮100mg/L;总溶解固体1500mg/L。

  ③回用水源应以生活污水为主,尽量减少工业废水所占比重。对于使用再生水的工业用户,其排水如对回用水源水质有较大影响时,不宜再作为回用水源。

  ④严禁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源。

  ⑤回用水源的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有水质资料和规划预测资料确定。对于只包括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厂,当水源为城市二次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其原水水质可按BOD5=30mg/L、SS=30mg/L、CODCr=120mg/L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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