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水质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关系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对其水质的要求

  1、中水回用水质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关系

  国家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发展,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划分为三个级别。当把经过预处理的污水回用于某一局域时,除了要保证回用水的使用及其最终排放不影响受纳的环境水体的使用功能外,还要保证其最终出水符合与受纳水体的功能相对应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并要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2、中水回用作地下水人工回灌对其水质的要求

  地下水人工回灌的回用水水质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鉴于水的地层渗透不能有效地去除水中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质,而且不能作为一种水处理手段。不恰当的回用水地下回灌可能造成含水层和地下水难以消除的近期和长期的污染。因此,一些国家对回用水地下水回灌十分慎重,例如在美国,为防止长岛Nassan层地下水超采而产生的海水入侵,就要求地下水人工回灌。对回用水回灌的严格控制主要是避免污染地下水源。地下水人工回灌的水质要求取决于当地地下水的用途、自然与卫生条件、回灌过程含水层对水质的影响及其他技术经济条件。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一下条件:地下回灌的回用水水质达到或超过饮用水标准,回灌后不会引起区域地下水的水质变坏和污染;不会引起井管或滤水管的腐蚀和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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